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禁止在城镇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占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