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挖掘城镇道路;经批准的,应当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进行,并在施工现场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擅自挖掘或者未按照批准要求挖掘、恢复城镇道路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