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禁止在城镇街道及其两侧和公共场地露天从事维修、加工、制作、喷漆、烧烤等经营活动,街道两侧商业门店不得超出门、窗、外墙摆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占用城镇道路、公共场地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的,应当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指定的时间和范围内从事相关活动,活动结束或者占用期满后,应当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9,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