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四)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环境的;(五)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六)城市建成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