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

(二)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三)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四)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影响城镇容貌环境的;

(五)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六)城市建成区设置大型立柱式户外广告设施的。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