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报经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未经同意擅自设置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大型户外广告的界定,由自治县人民政府规定。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