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城乡规划或者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从事违法建设活动。

利用违法建设从事经营活动的,有关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证照。

乡镇人民政府和社区(村民委员会)发现本辖区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制止。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