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五条有效街道两侧的建筑物进行门面装饰、装修的,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不得擅自破墙开店和对临街建筑物进行改建。在空中架设电力、电信、有线电视、通讯等缆线,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清理或者拆除。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