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七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查处违法建设时,需要规划部门做出认定意见的,规划部门应当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不符合城镇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构筑物,由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认定。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