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四条有效建筑物、构筑物的建设和改造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国家和地方城镇容貌标准,体现本地特色。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经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形态、色彩;确需改变的,应当经原审批部门许可。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