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第二章 责任区制度第十一条有效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将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和责任书面告知责任人,与责任人签订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责任书,并将责任人、责任要求、监督电话等内容在责任区范围以内的显著位置张贴公示。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