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编制自治县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

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编制相关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治县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