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按照国家、省、市明确的相关管控规则开展各项保护与利用活动。

加强人为活动管控,按照有关规定严格规范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且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