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进行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考核评价,依据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和考核评价结果,对属于县本级财政的生态资源保护利用资金进行分配,同时确定财政奖励补贴措施。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