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生态资源保护利用工作负责,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管理体制。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水务、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落实生态资源保护和利用的相关职责,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与塞罕坝机械林场、木兰围场国有林场、御道口牧场及其他隶属上级国家机关的驻自治县单位加强协同合作,共同推进生态资源的保护和利用。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