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一)项规定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代为恢复,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