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发展生态经济,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管控规则前提下建设生态廊道,对宜林荒山进行精准治理,提升林业综合效益。

在符合保护要求和不影响森林生态功能的前提下可以开展森林旅游、林下经营活动,鼓励发展林菌、林药种植和林下养殖等产业;大力发展种苗产业,经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审批,可以在人工商品林地内采挖绿化树木;落实山杏、榛子等经济林管护措施,及时进行改造提质;鼓励、支持林产品深加工,促进林产品就地转化增值。

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鼓励、支持开展碳排放权交易。加大二氧化碳捕集、利用和封存技术推广应用,鼓励、支持开发造林碳汇、经营碳汇、生物多样性碳汇项目,促进生态资源转化增值。

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