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生态资源保护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护和利用生态资源,推进京津冀水源涵养功能区、生态环境支撑区建设,促进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4年6月29日回到全文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