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二十四条有效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严格控制建(构)筑物的形式、高度、体量、风格、色彩等,与核心保护范围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相协调。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