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管理、保护和利用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文化风貌区、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近现代革命史迹、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