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延续邢台城市历史和文脉,促进城市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