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按照保护第一、传承优先的理念,遵循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分类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保护与发展、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障原住居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延续性。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