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规划第十四条有效历史文化名城批准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批准公布后,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批准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保护规划应当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批准公布之日起一年内编制完成。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