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三条有效已经列入市、县级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因不可抗力导致其灭失、严重损毁,或者保护层级、保护类型发生变化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保护名录调整方案,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