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第二章 保护名录第十二条有效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全面系统整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的各类档案资料,建立包含各类保护对象地理信息、地名信息、历史文化信息等内容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实现数据高效归集、共享,为日常监管和公众查询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