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电梯机房、井道、底坑、通道等土建工程的设计及施工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要求。
建设单位采购电梯时,电梯的选型和配置应当与建筑结构、使用需求相适应,并保障安全、急救、消防、通信、无障碍通行等需要。公共交通场所的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应当选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公共交通型电梯。乘客电梯应当具备停电自动平层功能。
建设单位、建筑施工单位不得将电梯用于运载建筑材料、建筑垃圾等工程建设施工作业。
建设单位应当对电梯土建工程承担防渗漏保修责任。防渗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五年。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