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负有电梯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