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市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章 使用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电梯使用单位停用电梯的,应当在电梯出入口设置停用标志,并对停用电梯采取安全措施避免使用。电梯拟停用一年以上的,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电梯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停用手续。电梯重新启用前,电梯使用单位应当自行检查,超过定期检验、检测有效期的,应当按照定期检验、检测的有关要求进行检验、检测,并到电梯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启用手续。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