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电梯生产单位不得在电梯控制系统中设置技术障碍。

禁止将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和相关标准的电梯部件用于电梯生产活动。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