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公众聚集场所和住宅小区的电梯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和标准配备视频监控设施,并保证正常运行。视频监控内容应当至少留存三十日。

新安装的乘客电梯,建设单位应当配备电动车禁入识别系统。

地方法规 · 衡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