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二章 垃圾治理第九条有效管理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分类投放管理,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