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管理责任人负责责任区域内垃圾的清扫和分类投放管理,对违反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劝阻无效的,及时报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