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开展农村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投放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等宣传教育和落实工作,合理确定垃圾收集点的数量、位置及收集时间、路线等内容。

村民应当将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至指定地点或者指定收集容器、设施。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