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活动的意识和能力。

鼓励各类新闻媒体对农村人居环境治理进行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农村人居环境保护治理的相关法律规范和科学知识等纳入学校的教育和社会实践内容。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