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工作,将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主要内容纳入村规民约,引导和组织村民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主动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共享人居环境建设成果。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