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综合协调,统筹推进治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卫生健康、水利、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教育、公安机关、财政、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广电和旅游、商务、行政审批、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工作,并加强信息共享。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