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