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