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随意倾倒、抛撒、焚烧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个人有该项行为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