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六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基础设施根据需要可以跨区域共建共享,互连互通。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