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五条有效涉及公共利益和公众权益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农村人居环境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在作出决策或者项目立项前,应当采取听证、论证、风险评估、专家咨询和社会公示等措施,听取公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