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各类专家库,鼓励各类专业技术人员为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鼓励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治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创新,推广应用先进技术。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