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六章 保障与监管第三十三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政府投入、村集体及村民自筹、受益主体合理付费、社会资金支持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奖励、补助等措施,支持农村人居环境治理中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鼓励社会资本、金融资本通过市场化运作参与农村人居环境治理项目的建设、运营和维护。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