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一)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

(二)损害或者擅自砍伐林木;

(三)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者刻画;

(四)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五)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

(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