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五章 村容村貌治理第三十二条有效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一)侵占、损毁公共绿地、广场、道路及其配套设施;(二)损害或者擅自砍伐林木;(三)随处张贴、悬挂、喷涂广告或者刻画;(四)擅自在公共区域修建临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五)乱垛柴草、乱堆粪土和建筑残料;(六)其他影响村容村貌的行为。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