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因地制宜、保护和治理并重的原则。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