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及其有关活动。本条例所称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是指以垃圾治理、生活污水治理、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村容村貌治理等为主要内容,对农村人居环境进行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等活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