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第二十三条有效农村畜禽养殖户应当建设与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畜禽粪污收集、贮存设施并保持运转。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应当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区域建设养殖场,配套建设符合标准的粪污贮存、处理设施。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