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推动农村厕所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