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厕所粪污分散处理、集中处理或者接入污水管网统一处理,推动农村厕所粪污减量化、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