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共厕所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域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乡村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厕所,旅游厕所管理应当符合景区管理标准。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