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农村公共厕所监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管理责任,村民委员会具体负责本村域公共厕所的日常管理维护工作。

乡村景区根据需要建设旅游厕所,旅游厕所管理应当符合景区管理标准。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