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公共卫生厕所,并满足卫生、安全、私密性的基本要求,配置必要的照明采光、通风除臭、防蝇防蚊、清洁消毒等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