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第十九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逐步普及户用卫生厕所。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