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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四章 厕所改造与粪污治理

第十九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因地制宜推进农村户用厕所改造,逐步普及户用卫生厕所。

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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