廊坊市农村人居环境治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有效为了保护和改善农村人居环境,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河北省乡村环境保护和治理条例》、《河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地方法规 · 廊坊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7月1日回到全文第二条